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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农商行金桥支行与顾亚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顾亚平,邹伯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特54号申请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住所地兴化市美饰街63号。负���人江安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爱华、刘传芳,系农商行员工。被申请人顾亚平。被申请人邹伯荣。申请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金桥支行)与被申请人顾亚平、邹伯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但被申请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农商行金桥支行申请称,201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顾亚平、邹伯荣、案外人杨松金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我行依该合同,向杨松金发放贷款360万元。顾亚平、邹伯荣亦依约将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我行为抵押权人。杨松金的上述借款于2015年3月14日到期,但其未能依约清偿。故申请拍卖、变卖顾亚平、邹伯荣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我行的贷款本金360万元及其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申请人顾亚平、邹伯荣未答辩。申请人农商行金桥支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3月14日,农商行金桥支行与借款人杨松金、担保人顾亚平、邹伯荣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顾亚平、邹伯荣以其自有的位于兴化市新区南郊拥绿园路92号商铺、兴化市海德国际2号地块B楼商铺2-8号,为杨松金的最高额借款360万元作抵押担保,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具体借款数额、期限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双方在合同上签名、捺印、盖章确认。2、借款借据一份。2014年3月20日农商行金桥支行向杨松金发放贷款360万元。借据上载明到期日为2015年3月14日,年利率为9%,每月21日���息,并由杨松金签名确认。该笔借款到期未获清偿,仅结清2015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之后未结息还本。3、兴他项(2012)第0331号、0332号土地他项权证、兴房他证兴化字第T0109**号、T010949号房屋他项权证,证明顾亚平、邹伯荣提供抵押的房产已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农商行金桥支行为抵押权人。本院依法审核后,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3月14日,农商行金桥支行与顾亚平、邹伯荣及案外人杨松金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杨松金为借款人,最高借款数额为360万元,最高额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实际借款数额、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人顾亚平、邹伯荣,抵押物为位于兴化市新区南郊拥绿园路92号商铺、兴化市海德国际2号地块B楼商铺2-8号,抵押担保范围为最高额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顾亚平、邹伯荣于2012年3月14日、15日将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进行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为农商行金桥支行,并将领取兴他项(2012)第0331号、0332号土地他项权证、兴房他证兴化字第T0109**号、T010949号房屋他项权证,交农商行金桥支行收执。2014年3月20日农商行金桥支行向杨松金发放贷款360万元,杨松金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据载明到期日为2015年3月14日,年利率9%,每月21日结息。杨松金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本金,利息已结至2015年3月20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亚平、邹伯荣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新区南郊拥绿园路92号商铺、兴化市海德国际2号地块B楼商铺2-8号为杨松金的最高额借款360万元作抵押,并已依法进行了抵押物登记,申请人依���享有抵押权。债务人杨松金依约取得最高额借款360万元,但在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未能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申请人农商行金桥支行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农商行金桥支行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顾亚平、邹伯荣位于兴化市新区南郊拥绿园路92号商铺、兴化市海德国际2号地块B楼商铺2-8号{即兴他项(2012)第0331号、0332号土地他项权证、兴房他证兴化字第T0109**号、T010949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载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贷款本金360万元及其罚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申请费13477元,由被申请人顾亚平、邹伯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