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世书、赵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书,赵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5号申请人吴世书,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赵海林,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吴世书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林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海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世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海林所有的川A×××××丰田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