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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世书、赵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书,赵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5号申请人吴世书,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赵海林,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吴世书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林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海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世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海林所有的川A×××××丰田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