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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郑德兵、杨劲松、席文亚、郭本英、关庆、尹浩、李小天与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国,郑德兵,杨劲松,席文亚,郭本英,关庆,尹浩,李小天,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焦永国,女,1953年3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郑德兵,男,1949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杨劲松,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申请执行人:席文亚,男,1977车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申请执行人:郭本英,女,1937年8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关庆,女,1986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尹浩,男,1984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小天,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负责人:袁恒山,总经理。焦永国、郑德兵、杨劲松、席文亚、郭本英、关庆、尹浩、李小天申请执行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两个保证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