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蓝坤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蓝坤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603号原告王玉琴,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润成,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坤山,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琴与被告蓝坤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琴以被告蓝坤山无法寻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玉琴负担。审 判 长 薛 萌代理审判员 林源泉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