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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282号原告杜X,男。委托代理人杨兆玉,黑龙江省招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女。本院审理原告杜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