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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涛与被执行人刘凤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徐家店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被执行人刘凤,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代家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申请执行人王海涛与被执行人刘凤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原告王海涛与被告刘凤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王冠淇(2008年8月28日出生)随原告王海涛生活,被告刘凤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此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12月30次前给付。三、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王海涛所有。四、家庭债务,欠刘井发51800元由被告刘凤承担,其他债务由原告王海涛负责偿还。如果未按该调解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应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剩余150由本院退还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