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梁志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志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970号罪犯梁志培,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志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7369.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志培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志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3次;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志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没有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故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中予以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志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