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志伟与何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伟,何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7民初231号原告郑志伟。被告何加平。原告郑志伟与被告何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每月1分5计算,从2012年11月到2016年3月,40个月共计1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汝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柯雅、人民陪审员张大满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10日,被告何加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被告何加平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遂成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志伟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汝群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人民陪审员 张大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