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2民初307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高某甲。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2005年12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高某乙,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孩子及原告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高某丙,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2005年12月份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高某乙,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年,婚后原、被告一起在上海打工,感情稳定,虽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也属于正常,女儿出生后从一岁起一直由她奶奶抚养,一直到女儿上完幼儿园,原、被告之间拌嘴多因女儿生活问题和教育问题,偶尔也有婆媳相处问题,原告娘家在河南省,为了被告嫁到千里之外,被告对原告的情谊十分珍惜,生活中也多方迁就忍让,为此被告还跟母亲争吵过几次,女儿上小学,原、被告将女儿接到上海,为了女儿,原告放弃了很多,被告也因换工作,疏于对妻子及女儿的照顾,为了不让孩子失去父亲,被告保证以后加倍努力让原告和孩子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2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高某乙。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又有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核实,依法可以认定,且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甲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孩高某乙,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婚后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只要原、被告相互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双方有和好的希望。据此,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祥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