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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故城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城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县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衡水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73-1号原告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中央商城财富广场3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苗万明,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故城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广交路661号。法定代表人吴希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351号。法定代表人李子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忠静,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故城县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故城县中央花园。负责人王留旺,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玉玺,系该业委会副主任。第三人衡水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红旗商厦西邻)1幢2-203号。法定代表人陈桂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延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故城县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衡水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被告故城县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故城县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衡水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故城县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淑平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