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40号罪犯刘超,男,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4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3123.4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对刘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7日17时许,刘超到某招待所值班室内,对被害人李某、董某实施殴打,并抢走现金500元,致二人轻伤。罪犯刘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交纳罚金2000元。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