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衡阳市超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超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陈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超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农场农业村2组。法定代表人郝文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振球,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陈运保,男,1941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超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运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超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8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1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陈运保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祁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徐艳情人民陪审员 贺潇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