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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辉县市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广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广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12号申请人辉县市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攀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广煊,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辉县市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广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2016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广煊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475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94,5元、执行费621,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广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