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诈骗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务农。2000年6月26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6月22日被假释。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禚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谎称“能够消除驾驶证违章扣分或帮助学员通过理论考试”,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27790元。分述如下:1、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消除驾驶证违章扣分”,骗取马全志5000元。2、2014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消除驾驶证违章扣分”,骗取候庆伟6000元。3、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帮助通过理论考试”,骗取史龙3000元。4、2014年8月16日、28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消除驾驶证违章扣分”,分两次骗取王阳阳7000元。5、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帮助通过理论考试”,骗取赵中胜4000元。6、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帮助通过理论考试”,骗取李自强现金2600元、价值190元的香烟一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阳阳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询、犯罪人员信息查询、(2001)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银行客户回单一宗、照片及收到条一宗、现场检测报告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后将骗取的款项退还给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编造其有消除违法扣分等能力骗取他人款项,并在不具有办事能力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催要款项不予退还,其主观占有的故意明显,被告人赵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退还被害人损失、积极交纳罚金,悔罪态度明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