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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4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王海涛、魏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王海涛,魏XX,张秋燕,徐嘉梁,陈庆,罗翠霞,芜湖正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454号之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被告:魏XX。被告:张秋燕。被告:徐嘉梁。被告:陈庆。被告:罗翠霞。被告:芜湖正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王海涛、魏XX、张秋燕、徐嘉梁、陈庆、罗翠霞、芜湖正卓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陈庆、罗翠霞位于芜湖市世茂滨江花园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提出解除对被告陈庆、罗翠霞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庆、罗翠霞位于芜湖市世茂滨江花园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人民陪审员  陶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条文:第一百条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