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8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何德超与陈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超,陈定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838号原告何德超,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6。被告陈定明,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德超与被告陈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