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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何德超与陈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超,陈定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838号原告何德超,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6。被告陈定明,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德超与被告陈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