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1996年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2015年10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身着武警迷彩服、佩戴少尉军衔肩章,自称成都国际商贸城消防支队消防兵,在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军区总医院警务室与成都市天回镇派出所辅警程某某、章某某、刘某甲认识,后向某某以购买东西为名骗得程某某、章某某、刘某甲现金共200元。2015年10月4日,向某某身着军装,佩戴少尉军衔肩章,自称特警大队警察,与通江实验中学学生刘某乙、熊某某等人认识。10月14日向某某以去军事法庭为由,骗取刘某乙现金100元、熊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24元。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向某某身着迷彩服、佩戴少尉军衔等标准,自称特警以调查案件为由到巴中师范学校北龛校区女生宿舍对女生进行“调查”时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章某某、刘某乙、熊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辩解: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身着武警迷彩服、佩戴少尉军衔肩章,自称成都国际商贸城消防支队消防兵,在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军区总医院警务室与成都市天回镇派出所辅警程某某、章某某、刘某甲认识,后向某某以购买东西为名骗得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章某某人民币70元、刘某甲现金30元,共计200元。2015年10月4日,向某某身着军装,佩戴少尉军衔肩章,自称特警大队警察,与通江实验中学学生刘某乙、熊某某等人认识。10月14日向某某以去军事法庭为由,骗取刘某乙现金100元、熊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24元。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向某某身着迷彩服、佩戴少尉军衔等标准,自称特警以调查案件为由到巴中师范学校北龛校区女生宿舍对女生进行“调查”时被抓获。同时查明:侦查中,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熊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向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指认笔录及照片;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辨认笔录及照片;5.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巴区价认鉴[2015]140号关于对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7.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8.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9.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10.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1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14.证人苏燕的证言;1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16.被告人向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17.到案情况说明;18.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军队声誉和正常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向某某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茜代理审判员 任 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