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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水昌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水昌,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原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丁代超,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代超,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王水昌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煤款1424715元,利息450179.87元,案件受理费21674元,以上费用合计1896568.87元。在执行中,因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