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得珍与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珍,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380号原告徐得珍。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西槽村中川中学西侧。法定代表人段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乐兵,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得珍诉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得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得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得珍撤回对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得珍负担。审判员 姜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