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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40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50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至8月27日被查获止,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住处内,由其做庄家,采取“六合彩”投注是否中奖论输赢的赌博方式,每周三次,每次为一期,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共14期(从第87期至第100期),参赌人数累计约169人次,赌资金额累计约人民币四万元,非法牟利累计达人民币5735元,已挥霍光。2015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接受黄某某、齐某某投注时,被三叉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当日已接受赌徒10人投注赌资现金人民币211元、“六合彩”投注记账账本一本、“六合彩”码表一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建议本院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的住处内非法发行“六合彩”彩票组织赌博,发行“六合彩”共14期,参赌人数累计约169人次,赌资金额累计约人民币四万元,获利人民币5735元。2015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查获涉案赌资现金人民币211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735元并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六合彩生肖码表,销售账本,赌资照片,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发行六合彩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三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二百一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叶树光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李洁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