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902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