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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902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