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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81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瑞莲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瑞莲,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81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彭瑞莲。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魏腊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瑞莲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彭瑞莲借款15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3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华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后民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