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易支全与广西钦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支全,广西钦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56号申请执行人易支全。委托代理人黄春鹏,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袁梦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林育茂,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蔡华楠,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蔡华楠,董事长。易支全申请执行广西钦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之一的广西钦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且与本案其他被执行人相关的案件已指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56号易支全申请执行广西钦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