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李冰、万迎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李冰,万迎春,刘克健,张广健,陈少勇,王奇峰,贾广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294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123号。负责人:訾敬山,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思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清收队员。委托代理人:周超,职业同上。被告:李冰,男,汉族。被告:万迎春,女,汉族,系被告李冰之妻。被告:刘克健,男,汉族。被告:张广健,男,汉族。被告:陈少勇,男,汉族。被告:王奇峰,男,汉族。被告:贾广豪,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粮食局职工,住阳谷县粮食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72522197406101411。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告李冰、万迎春、刘克健、张广健、陈少勇、王奇峰、贾广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李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威审判员 楚晓宏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