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9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李跃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李跃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97-1号原告: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晃首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13412L(1-1)。法定代表人:周飞,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6-6)。法定代表人:刘松周,总经理。被告:李跃保,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李跃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39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原告担保人及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因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陈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已经足额查封,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要求解除对该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九华山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