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兵020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马哲,该局局长。2016年6月22日,本院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认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第二师29团占用国有土地925平方米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立案查处,于2015年2月5日对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师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催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师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现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拒不履行“1、责令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国有土地925平方米;2、限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内拆除非法占用国有土地925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内容: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该批复的内容,因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土资源局具有强制执行权,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迟万龙审 判 员 刘素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