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丁仕红与曾先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红,曾先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丁仕红,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被执行人曾先寿,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丁仕红申请执行曾先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