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0号原告张某某,又名贾某某,男,汉族。被告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晓琴审判员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