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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0号原告张某某,又名贾某某,男,汉族。被告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晓琴审判员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