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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67号申请人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湛树林。被执行人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李利玲。申请执行人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长县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1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26284.1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5532元及执行费9663元。但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长沙东龙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8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