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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志鹏与黄奕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鹏,黄奕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林志鹏,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黄奕坚,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志鹏与被执行人黄奕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人民币19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止按月利率2%计付)。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奕坚未履行文书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奕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