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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栾淼与被告刘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钟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202民初102号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金鼎盛世城小区15号B楼。法定代理人:赵立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贵,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朴钟华,现住址不详。原告栾淼与被告刘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因被告朴钟华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详细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而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范世伟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 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