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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739号原告刘某。被告鲁某。委托代理人曹华兴(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质证、辩论、代领法律文书等),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与被告鲁某庭外解决离婚事宜,现向本院请求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桂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