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739号原告刘某。被告鲁某。委托代理人曹华兴(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质证、辩论、代领法律文书等),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与被告鲁某庭外解决离婚事宜,现向本院请求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桂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