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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时学良与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学良,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2021号原告时学良。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负责人花玉喜,该村主任。原告时学良与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学良,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主任花玉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学良诉称,1997年10月,因镇政府分摊给各村收费任务,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时任书记张继生在我处借款10000元整并约定月息2分,给村委会应急使用;双方在2000年3月24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15872元并书写收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1997年10月份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997年10月份时任书记张继生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具体原因不清楚,但是从2000年开始经村书记贺少权及村里所有党员开会决定,停止计算所有利息,当时没有找到原告,就没有通知他。现在认可欠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5872元,其余利息不认可,因为村里经济困难,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份,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时任书记张继生向原告时学良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双方于2000年3月24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15872元并约定月息2分,现金会计陶志琪书写收据一张,代为签下总账会计张洪干的名字并加盖马沟村村委会的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所举的借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时学良与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在庭审中原告要求从1997年10月份开始计算利息,但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8400元(按照月息2分,从2000年3月24日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针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8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时学良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及利息38400元(按照月息2分,从2000年3月24日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如果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倩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