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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75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职业。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江岸区金潭村10号一私房处,翻窗入室,将被害人李某放在房内窗户旁的双肩背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盗走。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愿认罪、犯罪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