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督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淮钧与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淮钧,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1304民督117号申请人杨淮钧,男,汉族,1987年0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淮钧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要求被申请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共计30,487.2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为据,所欠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理应由被申请人给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理由成立。为此,申请人杨淮钧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淮钧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共计30,48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