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月英与张朝阳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英,张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朝阳,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月英与被执行人张朝阳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户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案件款1600元,诉讼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案件款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