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启文、储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启文,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启文,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国平,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启文、储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0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