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与衡水永昌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刘焕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衡水永昌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原衡水天王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刘焕发,黎家庚,王忠素,张赞华,张黎明,王春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负责人:文佳,行长。被告:衡水永昌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原衡水天王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在,董事长。被告:刘焕发。被告:黎家庚。系被告刘焕发之妻。被告:王忠素。被告:张赞华。被告:张黎明。被告:王春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诉被告衡水永昌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刘焕发、黎家庚、王忠素、张赞华、张黎明、王春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衡水永昌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刘焕发、黎家庚、王忠素、张赞华、张黎明、王春在银行帐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永昌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刘焕发、黎家庚、王忠素、张赞华、张黎明、王春在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