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3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东山渔业总公司、吴厚刚、梁美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厚刚,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东山渔业总公司,梁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34执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谭冯翊,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厚刚,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东山渔业总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吴远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美香,女,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东山渔业总公司、吴厚刚、梁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东山渔业总公司、吴厚刚、梁美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5)长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