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永银与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银,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银,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羽,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徐永银与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向徐永银支付款项共计2669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银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