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洪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洪江忠。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沪0115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江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洪江忠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5883.26元及利息、执行费10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