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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与付小飞、赵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付小飞,赵永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123号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住所地:迁西县城关长城南路。经营者:付秀峰,个体工商户。被告:付小飞,农民。被告:赵永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诉被告付小飞、赵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