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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吴畏与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畏,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078号原告吴畏,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4-2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2317641A。法定代表人廖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渔塘湾319号。法定代表人张选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兴印,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畏诉被告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畏负担。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