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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科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22号原告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科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05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华市科讯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5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