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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甫小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甫小琼,向守权,陈克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03号申请人甫小琼,女,生于1969年6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向守权,男,生于1971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陈克光,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甫小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中,申请人甫小琼未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向守权、陈克光具体、明确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其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甫小琼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