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甫小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甫小琼,向守权,陈克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03号申请人甫小琼,女,生于1969年6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向守权,男,生于1971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陈克光,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甫小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中,申请人甫小琼未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向守权、陈克光具体、明确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其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甫小琼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