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孙静与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孙静,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涛,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孙静与被执行人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3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