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孙静与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孙静,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涛,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孙静与被执行人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3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