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执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郑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31年7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33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2,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王某1、郑某与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二〇一五年四月起由被告王某2每月初给付原告王某1、郑某生活费每人一百元;自二〇一五年四月起原告王某1、郑某的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王某2负担五分之一(每季度初结算一次)。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2月14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及其家中进行了调查核实,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