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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年发、刘桥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发,刘桥发,刘云福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刑初55号公诉机关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年发,曾用名刘振光,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2月5日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金彩红,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桥发,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云福,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于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年发、刘桥发、刘云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桥发、刘云福的取保候审期已过,且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现需要公安机关将两被告人追捕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美兰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