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张世友与舒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友,舒城县人民政府,徐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行初43号原告张世友,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张世友之子。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3888-2。法定代表人张秀萍,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黄贻传,该县农经总站副站长。委托代理人袁浩,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世文,男,住安徽省舒城县。张世友不服舒城县人民政府为徐世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世友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友撤回对舒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世友负担。审判长 颜 凯审判员 刘莹洁审判员 张西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世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