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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从云申请执行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从云,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谢从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叙永镇南环社区永宁西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谢从云申请执行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3426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叙劳人仲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川0524民初966号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从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本案中据以执行的叙劳人仲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因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尚未生效,故应依法驳回谢从云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从云对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